內蒙古安全梯籠關于拆除工程安全操作保護標準:1.拆遷項目要由具有爆破和拆遷項目正規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,嚴禁轉包項目。2.臨建房屋的拆除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,施工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程序。3.拆除作業前,內蒙古安全梯籠施工單位應檢查施工中的各種管道,確認所有管道都被切斷,無異物施工。4、拆除工程作業中,發現不明物體,應立即停止施工,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,保護現在,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。5.拆除前,應進行風險評估,并制定專項施工計劃。拆除工程要嚴格遵守。除工程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及相關標準外。6.地上地下管道應當按照建設單位出具的《地上、地下管道和建筑(結構)建筑材料移交單》對工作范圍內的管道采取保護措施。7、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封閉圍欄和醒目警告標志,圍欄高度不得小于1.8m。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。當臨街被拆除的建筑物和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滿足要求時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。8.拆遷現場應由專人負責,操作人員要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,并正確使用。9.嚴禁三維交叉拆除。10.手動拆除建筑墻體,嚴禁挖掘或推倒。11.雨雪霧天氣和風力大于四級(含四級)時,不得拆除。電焊作業時,必需要清除附近地區的易燃、易燃物品。中途停止拆除時,內蒙古安全梯籠建議拆除區域內不得留有可能傾倒、坍塌的結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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